电动车闯红灯出事端受伤 自己负全责
哪一个灯亮了才干通行?这是个简略的问题但作答时却总有人“知法犯法”。今日,记者从南通警方得悉,近来,范某驾驭电瓶车经烟沪线与海安市海王线穿插路口由西向东行进时,所驾车辆右侧与亦经该路口由南向北周某驾驭的苏FV**8Q号小型轿车前部右侧产生刮擦,后范某所驾车辆前部又与亦经该路口由南向北许某驾驭的苏FP**E2号小型轿车左边产生磕碰,致范某跌倒受伤,三车部分受损。
经民警查询发现,范某骑电瓶车行至事发路口时,此刻交通信号灯呈赤色。但是范某却无视信号灯,持续前行。
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互与通行安全法施行法令》第三十八条规则:车辆、行人应当依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依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途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疏通的准则下通行,确定电动车驾驭人范某驾驭电瓶车经过有交通信号灯操控的穿插路口时,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导致事端的原因,应承当悉数职责,机动车驾驭人周某、许某均不承当相应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