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 贵环责改字〔2025〕1004号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14日至2025年5月20日对你单位做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贵港市港北区港桔建材经营部建设的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属于“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30”中的“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302,商品混凝土”类别,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该建材经营部的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于2024年5月初开工建设,你单位上述行为,符合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情形。
2025年5月14日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在该单位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
证明:你单位建设的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事实。
2025年5月19日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建材经营部经营者陆贵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你单位建设的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事实。
2025年5月14日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在该建材经营部建设的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厂区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6张。
证明:你单位建设的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事实。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陆贵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5月14日,提供人:陆贵顺。
2.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提取时间:2025年5月14日,提供单位:贵港市港北区港桔建材经营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筑设计企业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筑设计企业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筑设计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现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通知起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做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